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之窗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厅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7-12-01  访问次数:
250805

 

 

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省厅及厅直属有关单位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性文件,符合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现将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国发〔201634《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黑政发〔201643《通知》提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等要求,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审查增量政策

(一)凡省厅及厅直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拟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政策起草处(室)或单位严格对照国发〔201634号《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与拟发文件一并报办公机构。

(三)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起草处(室)或单位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在省厅或厅直有关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认真清理存量政策

(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政策起草处(室)或单位将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二)政策起草处(室)或单位要认真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填写清理意见表(附件2-5)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1215日前报送至厅政策法规处。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贯彻落实。政策起草处(室)或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34号《意见》和黑政发〔201643号《通知》要求,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严格按步骤、按期限组织公平竞争增量政策审查和存量政策清理,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审查标准。政策起草处(室)或单位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确保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出台或清理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问责机制。省厅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和不及时清理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国发〔201634号《意见》和黑政发〔201643号《通知》请自行在互联网下载。附件1-5请在省厅门户网站下载。联系人:原,联系电话:82625111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表

2保留政策措施文件目录

3.修改政策措施文件目录

4.废止政策措施文件目录

5. 清理情况统计表

 

 

bet365中文官网办公室

20171118

 

附件1

附件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